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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三年专项整治总结(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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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三年专项整治总结1
为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于20xx年11月部署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从近期明查暗访、督导检查及查看执法系统、查阅各地大排查工作材料来看,各地各部门做了一些工作,但仍存在较大差距,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及时部署,细化工作方案。国家局印发安全生产大排查通知后,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高度重视,研究部署大排查工作。一是制定工作方案。25个产煤省(市、区)均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了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其中湖北、陕西以省安委会名义印发方案,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新疆等地监管监察部门联合印发了实施方案。二是加强领导,明确组织机构。多个省(市、区)方案明确由监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大排查领导小组组长,如辽宁省由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辽宁煤矿安监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内蒙古自治区由区能源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三是制定排查表,细化检查内容。山西、云南、贵州等省份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大排查内容表”和“煤矿安全大排查内容表”,进一步细化了大排查检查内容。安徽、重庆、四川、宁夏、新疆等地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家局方案要求排查的内容外,补充增加了大排查检查项目。四是明确具体要求,提高工作标准。安徽煤矿安监局对监察力量、监察内容、监察时间、监察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尤其强调开展大排查工作要“时间服从质量”,每处煤矿现场监察时间不少于5天。
(二)对标对表,组织煤矿企业和煤矿开展自查自改。按照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煤矿企业及煤矿对照井工煤矿221项、露天煤矿165项检查表开展了自查自改活动。截至1月20日,全部生产建设煤矿企业及煤矿均已完成了第一轮自查自改。
(三)多措并举,强化工作落实落细。一是领导带头作表率,强化督导检查力度。国家局党组成员带队,结合国务院安委办岁末年初明查暗访工作对8个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国家局各司室通过联系指导、明查暗访等方式对部分地区大排查活动开展了督导。河北、辽宁、黑龙江、山东、四川等地均成立了大排查工作督导组。河北煤矿安监局由局领导带队从方案制定、人员分工、检查环节、抽查考试、检查通报等各环节细化开展示范式检查,固化工作模式。二是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大排查,提升工作实效。江苏将大排查与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相结合,通过对煤矿安全条件超前审查,全面排查煤矿各生产系统存在的问题。山西将大排查与省安委会部署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相互结合,既排查隐患问题又研判防控重大安全风险。三是出台硬性制度措施,强化责任落实。黑龙江发布公告,提出“八个必须”“七个一律”的要求,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自查自改工作。江西煤矿安监局印发《深刻吸取近期全国煤矿事故教训开展煤矿安全集中监察百日行动的通知》,部署开展煤矿集中监察百日专项行动,采取“四严抓四强化”措施,提前为“两节”“两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为大排查和“三年行动”攻坚战奠定基础。
(四)严格执法,落实监管监察责任。一是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统筹安排执法计划,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矿及灾害严重、风险大、管理不放心的煤矿重点排查,执法效能明显提升。截至12月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共排查煤矿1958矿次、企业393次,发现一般隐患问题38632条,重大隐患32条,罚款2711.01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煤矿27处,责令停止采掘作业头面217个,停止使用设备174台(套),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89次,实施联合惩戒5矿次,提请关闭矿井1处,公开曝光58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大排查执法检查144矿次,共发现一般隐患问题8520条,重大隐患45条,罚款7482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煤矿34处,责令停止采掘作业头面369个,停止使用设备3384台(套),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5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56个,实施联合惩戒1矿次,纳入“黑名单”1矿次,公开曝光9次。二是落实关停矿井监管责任,加强驻矿盯守工作。贵州将长期停产停建矿井一并纳入大排查范围,明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盯守、巡查责任。重庆成立停工停产煤矿领导专班、驻矿专班、督导专班“三个专班”,对每个关停煤矿实施盯守,监督煤矿关停期间的安全工作责任落实。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煤矿企业及煤矿落实大排查工作差距大
一是对大排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不动员部署,不组织研究。一些煤矿矿长没有牵头组织开展排查。云南金发煤矿矿长只以文件签批的形式部署自查自改,自查自改工作全部由生产技术部一个部门包办。四川大硐坪煤矿自查自改全部由矿总工程师一手包办。一些煤矿企业或煤矿编制的大排查方案内容不全。晋能控股煤业集团、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潞安化工集团王庄煤矿、铜川矿业公司大排查方案内容缺项漏项。
二是自查自改不深入,不按要求全面自查,存在走过场的现象。一些煤矿自查自改敷衍了事、虚于应付,未按规定对照自检表找差距或逐项描述现状。宁夏金家渠煤矿自查无违规烧焊作业行为,但国务院安委办明查暗访发现该矿多次违规烧焊作业。云南舍迫煤矿大部分检查项未进行现状描述。河南平煤股份十二矿自检表中所有现状均描述为“无”或“不涉及”。有的煤矿开展自查时间过短,没有真正从全系统各环节组织排查。湖北宝塔岩煤矿自查自改只开展了一天,仅仅排查出10条问题。云南宏发煤矿缺少现状描述栏,一天内完成大排查自查。有的煤矿自查问题隐患避重就轻。安徽袁店一井煤矿、丁集煤矿都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条件复杂,受水害威胁严重,易自然发火,但排查出的都是文明生产方面“鸡毛蒜皮”的小问题,如排水管路漏水、水池内有杂物等。
三是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没有分析隐患产生的根源。一些煤矿自查结束后没有建立问题和隐患台账,未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消除隐患。检查发现个别煤矿自查自改报告显示自查问题隐患已整改到位,实际未整改,存在假整改、假闭合现象。河南超化矿自查发现22012工作面回采结束45天内未进行封闭,但整改时限限定至20xx年5月31日,不符合要求。一些煤矿企业没有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将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共性问题纳入“两个清单”。如安徽界沟煤矿没有把瓦斯、水害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纳入“两个清单”。湖南湘煤集团浦溪井“两个清单”中多数为文明生产方面问题。内蒙古平庄煤业公司风水沟煤矿、老公营子煤矿、六家煤矿,神东天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霍洛湾煤矿等只是将排查的一般问题隐患纳入了“两个清单”,而没有通过分析查找产生问题隐患的根源,将根本性、深层次的问题纳入清单。湖南资兴市唐一窿井“两个清单”中排查问题均为风门损坏、巷道无水沟等一般问题,而对掘进和老巷维修时常揭穿2煤采空区等重大问题,没有纳入“两个清单”进行整治。
四是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一些煤矿对重庆松藻煤矿“9·27”火灾事故、吊水洞“12·4”火灾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云南宏发煤矿采区内部带式输送机均存在积煤摩擦下层皮带情况,二采区运输巷和121601综采工作面机运巷带式输送机皮带跑偏磨损严重。新疆黑眼泉煤矿SA1103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内3号带式输送机下部多处煤泥堆积,摩擦底托辊及皮带,且沿线急停功能失效。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新城煤矿有关负责人对近期煤矿事故情况不了解,对应急部、国家局视频会议精神存在一发了之,一转了之的情况,未有效传达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大排查工作重视不够、督促不力、执法不严
一是大排查实施方案编制不认真。一些部门未制定实施方案或方案制定未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甘肃华亭市应急局没有制定检查方案,对大排查不重视,工作一般化。山西沁水县应急局实施方案缺组织领导机构,责任分工不够明确。贵州织金县无露天煤矿,该县实施方案“第一阶段企业自查”要求中却包括露天煤矿。
二是没有制定大排查计划,没有对辖区煤矿开展风险研判,并根据研判结果明确排查阶段和分阶段的排查对象,重点不明确,针对性不强。大排查要求分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为20xx年春节前,重点对灾害重、风险大、管理差、安全保障程度低的重点企业、重点煤矿进行排查检查;第二阶段为20xx年春节后至全年,对所有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全面展开,但一些部门方案实施阶段、排查计划和对象不明确。陕西咸阳市和云南曲靖市、县两级均没有对辖区煤矿进行风险研判,制定排查计划。
三是对煤矿企业自查自改督促不严。截至12月底,个别地区还没有按照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及煤矿完成第一次自查自改。安徽淮北市应急管理局未对所监管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工作进行督导,也没有要求所监管煤矿企业上报自查自改报告等相关资料。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报送自查自改报告。新疆大黄山兴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自查报告中未按要求进行现状描述,全部填报“符合要求”,但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发展改革委对该矿的自查报告审查结果却为合格。
四是执法不严、执法宽松软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一些部门现场检查前未制定检查方案或方案内容不全面,未深入认真开展排查。如云南曲靖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均把大排查当成一般性执法检查,检查方案内容不全,未做到“全系统各环节”。罗平县煤炭工业局对舍迫煤矿同一隐患反复出现的问题,未进行处罚,对功成煤矿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法行为,仅处罚15.6万元。哈尔滨、双鸭山市部分县区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多是采取限期整改的处理措施,而未给予行政处罚。湖南郴州市应急局检查永兴县观音山煤矿时发现该矿2164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安全出口、大量采用木柱支护问题,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属重大隐患,应当立案调查,但郴州市应急局未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哈密市伊州区发展改革委未按要求对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大南湖二矿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督办整改。兵团发展改革委没有针对11月份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对“关键人”开展责任倒查,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五是驻矿盯守责任落实不严。云南罗平县煤炭工业局制定的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过于宽泛、不具体,难以执行。云南金发煤矿超能力生产,驻矿人员却视而不见。云南师宗县大普安煤矿驻矿安监员12月12日安全监管日报表中班填写入井人数3人,实际入井人数28人。重庆红岩煤矿驻矿人员未履行交接班手续,对值守情况记录不详细。湖南香梅八矿以整改技改为名实施巷道式采煤、不执行停产指令等行为,永兴县应急局到矿检查12次但却没有发现、报告、制止。
(三)煤矿监察机构开展大排查不系统、不深入
监察执法未做到“全系统各环节”。抽查部分监察分局大排查执法检查方案,检查内容缺项漏项,检查事项只有几项,检查时间短。如内蒙煤矿安监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对神东天隆集团有限公司霍洛湾煤矿大排查检查方案检查事项只有6项,检查时间只有12月10日一天。山西煤矿安监局晋城监察分局对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伏岩煤业有限公司检查事项只有12项,检查时间只有1月9日一天。
以上问题反映出一些煤矿企业和监管监察部门对上级工作部署落实不坚决、打折扣。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差距,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认真,形式主义现象严重,不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避重就轻,不深挖隐患产生的根源,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监管监察部门没有对安全风险开展分析研判,排查检查计划没有轻重缓急,工作开展不认真不深入,执法效能不高,重矿次、轻质量,不想查、不会查、不敢查,缺少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缺少斗争精神,遇到重大问题绕着走,发现了重大隐患不查处。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当作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挂帅、亲自出征,认真组织、细化措施,对照上述通报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摆整改,并借鉴一些地区好的做法和经验,改进工作,要采用体检式、会诊式工作方法,组织专业齐全的检查组,保障检查时间,开展全系统各环节检查,推动大排查取得实效。要逐矿形成“煤矿自查”、“监管排查”和“监察执法”三个报告。要围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聚焦煤矿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深入开展分析研判、找准问题症结、精准制定措施,进一步完善“两个清单”,逐项抓好整治落实,彻底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性问题。20xx年2月初,国家矿山安监局将召开专题视频会,听取各地大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矿山三年专项整治总结2
为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监局20xx年12月督查我市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应急局近期采取多项举措,重新梳理三年行动攻坚任务和措施,靠实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全市矿山专项整治取得明显实效。
一是细化专项整治攻坚任务。针对20xx年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专项整治攻坚任务,制定《煤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任务及措施》和《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任务及措施》,安排部署各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明确整治目标,结合实际,强化落实,推动全市矿山领域专项整治取得显著成效,力争20xx年建成2座智能化示范矿山和2个智能化煤矿采煤工作面。
二是逐级压紧靠实安全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专项整治责任。加强执法监管,把服务寓于监管当中,把厚爱体现在严管当中,督促行业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责任。目前辖区18户煤矿和21户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建立包保责任制,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是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以矿山安全大排查为抓手,深入推进矿山领域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建设。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召开现场推进会、“开小灶”等活动,持续深入整改突出问题。第一季度,市应急局共开展3次矿山安全检查,检查16户企业,查出问题和隐患92条,目前已整改75条,其余正在抓紧整改,行政处罚1户企业,大力推进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
四是深入开展“两抓一推”工作。结合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贯彻3月16日省应急厅“两抓一推”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把抓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监管的关键环节,把抓安全教育培训作为抓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长远之计。坚持“紧盯企业主体、整合行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质量效益”的思路方法,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督查检查,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倒逼企业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安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转型,进一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的方向和目标。
五是提高专项整治攻坚质量。按照省应急厅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求,扎实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从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完善“两个清单”。认真学习借鉴贵州六盘水等地区煤矿专项整治“两个清单”的先进经验,对“两个清单”的问题和措施开展“回头看”。目前,已对华亭、崇信等5个相关县(市、区)和华煤集团公司重新梳理制定了《20xx年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攻坚任务和措施》清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治效果为目的,提高整治攻坚质量,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矿山三年专项整治总结3
一是全县整体退出煤炭行业。在我局的监督下,20xx年12月底,我县唯一一家煤矿全面完成了煤矿井口封闭,地面生产设施设备的撤除,省化解办公告屏山县煤矿关闭工作完成,我县整体退出了煤炭行业。
二是关闭退出小矿山。对生产规模小、安全条件差的非煤矿山列入率先关闭对象,逐步关闭退出不能增划矿产资源的矿山。截至目前,已关闭退出1个小矿山,责令1个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矿山停产待关闭,责令2个不能增划矿产资源的矿山书面承诺限期关闭退出。
三是强化监管、提升安全管理能力。通过集中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检查以及日常检查抽问抽考等方式,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能力。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进行集中培训3次、培训240人次、专项执法检查9次、排查整改安全隐患139个。
四是严管重罚违法违规现象。对不按批复的.设施设计进行生产和建设、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罚,至今共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6家次,罚款14.1万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8家次。
本次行动改变了全县矿山规模小、安全条件差、安全管理能力不足的状况,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全县仅有2个矿山在组织生产和建设活动,1个在进行生态修复。
矿山三年专项整治总结4
12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首场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据介绍,各地出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面地方性法规标准41项,建立9万余项问题隐患清单和2.2万项制度措施清单,明确了时间表、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各地严厉打击1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动,共处罚5949万元,责令756座矿山停产整顿,暂扣608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152个安全许可证,注销1540个安全许可证。
同时,一些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地方问题隐患清单梳理不及时,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有的地方专项整治还停留在为企业查隐患上,政府层面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梳理;有的地方对制度措施的`内涵理解有偏差,制定的制度措施不具体,针对性不强;有的地方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决心不够、力度不大,检查多、处罚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为切实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分片包干督导制度,逐一审查各省方案,督导各地和相关中央企业均制定了细化方案,推动全国省、市、县均制定落实措施。下一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继续加大督导力度,督促各地继续深入推进三年行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
矿山三年专项整治总结5
12月22日,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揭牌后召开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今年取得初步成效。各地严厉打击1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动,共处罚5949万元。已责令756座矿山停产整顿,暂扣608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152个安全许可证,注销1540个安全许可证。
据了解,为指导各地开展好非煤矿山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并实行分片包干督导制度,逐一审查各省方案,督导各地和相关中央企业均制定了细化方案,推动全国省、市、县均制定落实措施。各地出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面地方性法规标准41项,建立9万余项问题隐患清单和2.2万项制度措施清单,明确了时间表、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
工作开展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有的地方问题隐患清单梳理不及时,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有的地方专项整治还停留在为企业排查隐患上,政府层面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梳理;有的地方对制度措施的内涵理解有偏差,制定的制度措施不具体,针对性不强;有的地方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决心不够、力度不大,检查多、处罚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近期,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对认真落实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提出了要求。下一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继续加大督导力度,督促各地继续深入推进三年行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真正做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根本上消除隐患”,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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