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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管理总结
总结是对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在我们的学习、工作中起到呈上启下的作用,让我们一起认真地写一份总结吧。但是却发现不知道该写些什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收风险管理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宿迁市区企业涉税风险和税务机关涉税风险现状
(一)涉税风险正在转化为税案,涉税案件频频发生。
(二)潜在企业涉税风险和税务机关涉税风险剧增。
1、企业总数增加,带来管理半径增加,进而风险增加。近年来,宿迁经济飞速发展,GDP和收入都快速增长。企业总数急剧增加,但税务人员受编制限制,没有随之增加,这样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潜在企业涉税风险和税务机关涉税风险增加。以宿豫区为例,20xx年,一般纳税人数为180户,小规模企业210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内资2户,外资8户;20xx年,一般纳税人数为450户,小规模企业720户,企业所得税户纳税人内资为655户,外资36户。企业总数增加,在管理人员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必然带来管理幅度的增加。管理幅度的增加,在人员素质不变的情况下,必然带来管理质量的下降。20xx年,宿豫区国税局税务人员总数为95人,管理半径为400/95=4.21,20xx年为91人,管理半径为1861/91=20.45。管理半径增加了4倍。20xx年,宿豫区国税局增值税企业的零申报、负申报比例为47%,20xx年则为38%;20xx年查账征收企业亏损面达63%,20xx年则为52%。企业长期无增值、亏损意味着投资在“打水漂”,这样的投资人会多吗?潜在的答案就是肯定有企业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自然也存在涉税风险。
2、企业的结构性变化,带来管理难度增加,进而风险增加。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企业的结构性变化在宿迁表现比较突出。以宿豫区为例,结构性变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企业所有制性质多元化:20xx年前,国有、集体等所有制性质企业占企业总数的50%左右,20xx年,私有、股份等性质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5%。个人资本的逐利本性必然带来两套账、不建账、核算混乱等增加涉税风险的因素。
税制结构性因素企业大量增加: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用废企业、享受其他税收优惠企业逐年增加,这些企业的税收控管难度大,问题多,危害性强。以宿豫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用废企业为例:20xx年仅有1家回收公司,20xx年最高峰时有24家回收企业,年销售收入突破5亿元;20xx年仅有宿迁玻璃厂1家用废企业,且用废规模为年500万元,20xx年有用废企业15家,其中2家钢厂用废钢在5000万元以上,2家铜厂用废铜在1.5亿元以上。
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企业(民政福利企业)退税激增:20xx年,宿豫区民政福利企业退税规模不超过100万元,20xx年民政福利企业退税超过500万元,20xx年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企业退税则达到20xx余万元。
外地客商投资企业增加:随着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外地客商大量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宿豫区每新办10户企业,就有9户是外地投资,外地人任法人代表,外地人负责日常管理,目前,“三外”企业已经超过本地企业总数,并呈加速增长趋势。外地人的纳税信誉、诚信程度对当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而言是一片空白,管理难度是本地企业的倍数。
3、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迫切心情,出台的保护措施,带来税务机关执法难度增加,进而风险增加。
宿迁是江苏落后的地级市之一,没有很好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人才优势,要想发展更快,只有靠上级制定和自己创造的政策优势。市委市政府和县区政府都制定了初衷是为保护企业快速发展、做大作强的若干规定,其中一些条款如检查准入、处罚报批等都增加了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的难度,会使一些企业产生一些非分的想法,从侧面增加了企业涉税风险和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二、加强宿迁市企业涉税的建议
(一)强化企业涉税风险和税务机关涉税风险的宣传。加强对地方党委政府的宣传。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而不是阻碍经济发展,从税收是国家政权运行的命脉和基础,从税权是中央集权、税法不受干预等角度,多层次、多频率、多场合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宣传。加强对企业的宣传。从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和利益,从化解企业风险而不是增加企业风险等角度,进行经常化、制度化、职责化宣传。加强对社会宣传。可以制定以县区局为单位的年度社会宣传计划,采取报刊、网络等现代信息手段,深入社区、农村、机关等进行宣传。力求取得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加强对税务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教育。企业涉税风险和税务机关涉税风险都与税务人员有关,预防风险的意识和处理风险能力如何直接取决于税务干部,要通过教育,让他们树立风险管理意识。
(二)制定防范企业涉税风险和税务机关涉税风险制度。制度中要对风险企业进行分类,以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可以将存在潜在税收执法风险、符合纳税数额较大、销售数额较大、享受税收优惠数额较大、主要使用废旧物资进行工业生产、连续三年亏损或增值税连续零负申报、两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产品位于增值税抵扣上游环节等条件之一的企业列入风险企业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税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合理标准,既要防止管理半径过大,也要防止管理半径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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