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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做出带有规律性结论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结了。那么总结要注意有什么内容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1
一、项目执行情况
从项目的执行情况来看,绝多数是好的,达到了项目建设目的,项目在我市的野生动物保护、工程造林、城镇绿化和优质苗木的提供和推广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项目效与评价
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的加强,使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一批野生动物保护站、观测点的建,促进了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化运转,保护站等,使熊猫等野生动物在自然保护区得到进一步保护,数量不断增加。近期内在我市出现的`“胜林一号”放归;金丝猴数活动范围扩,常在旅游景点与游人相遇;野生鸟类明显增加,在城区时常可见。都充分说明了我市森林生态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以及人们生态意识和保护动物意识的明显提高。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问题1:骨干苗圃项目设计、批复与实际投入不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功能的发挥。
xx年和xx年,国家分别下达给我市骨干苗圃建设项目7个。各项目承担区县按照要求,由具备设计资格的省林业设计院对项目进行了初设,并经省厅批复。按照设计要求,每个骨干苗圃项目,国家投资在80100万元。但实际投资均为40万元,再加上地方配套投资不能完全兑现,致使项目建设内容受到限制和缩减。但苗圃类林业建设项目与工业建设项目不同,虽然缩减了量建设内容,仍能依据土地这一自然条件进行苗木生产,但与我们建设骨干苗圃所要求的高起点、高质量和高科技含量育苗,确不相适应。
建议:国家将小型林业基建项目的投资计划、资金以及项目建设的要求,通过省厅直接下达给地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地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提出上述建议,一是地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区更为了解,对是否应该立项和建设规模更有发言权;二是地市州可依据建设项目在区域的地位与作用,有争取同级财政配套的可能;三是较之于国家和省厅,地市州对承建单位有更明显的。监控能力,更有利于项目建设。
问题2:地方配套资金确有困难,致使建设项目不得不打折扣。
地方对林业建设项目的积极性非常高,通过项目建设,可以在很程度上促进当地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但是,绝多数林业建设项目的配套投资不能到位,不是基层单位不争取,而是决策权在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要办的事太多,对来至方方面面的建设项目所要求的配套资金无能为力。为了争取项目,不得不向上做出虚假承诺。这样不仅影响了项目建设,还给项目竣工决算和审计带来问题。
建议:国家在下达项目时,对地方配套资金不作硬性要求或尽量减少地方配套投资数量。
问题3:多数林业小型基建项目建设管理不够规范。
由于基层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变动频繁,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人员不清晰,往往都是单位负责制,导致了项目建设中管理不科学、档案收集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林业项目建设。
建议:一是加强林业项目建设管理培训;二是制定统一、规范化的《林业项目建设程序填报制》;三是实行并落实《林业项目建设责任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2
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1、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⑴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⑵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⑶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⑷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⑸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⑹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⑺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⑻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⑽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工程师签署意见。
⑵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申请资料、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的责任单位。
⑷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④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并签字。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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